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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区政协副主席任某因犯受贿罪一案
来源: | 作者:design-100 | 发布时间: 1009天前 | 11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某区政协副主席任某因犯受贿罪被提起公诉,叶律师接手本案后,认真收集证据、阅读案卷材料,为当事人据理力争。在检察机关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及以上,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叶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本案当事人最终仅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九年且无财产刑。

概要

北京某区政协副主席任某因犯受贿罪被提起公诉,叶律师接手本案后,认真收集证据、阅读案卷材料,为当事人据理力争。在检察机关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及以上,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叶律师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本案当事人最终仅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九年且无财产刑。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5)一中刑初字第130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任某,北京市某区政协副主席,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不同的请托对象提供便利。后主动投案自首,经检察机关侦查后确认,其收受了十二笔共计168万元的贿赂,被检察机关依法以受贿罪提起公诉。本案中,任某的犯罪模式较为一致,主要集中于政府工程承包方面,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承包人获得项目,事成之后承包人给予其5万元到30万元金额不等的贿赂,其妻子亦曾凭借任某的职务便利收受了承包方给予的20万元贿赂。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任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其妻子在本案中并未受到刑事追诉。

律师说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攀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而利用职务便利不仅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权,还包括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与其通谋并由国家工作人员亲属收受贿赂的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在本案中任某的妻子代替任某收受北京某公司赵X乙给予的20万,实际上有受贿罪共犯的嫌疑,但因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不足,最终在本案中并没有对任某妻子进行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