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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涉贪污案
来源: | 作者:design-100 | 发布时间: 1009天前 | 1305 次浏览 | 分享到:
范某因贪污罪被提起公诉,一审后叶律师介入诉讼,在对案件材料进行细节梳理后,提出新的辩护意见,成功帮助当事人减刑一年。

概要
范某因贪污罪被提起公诉,一审后叶律师介入诉讼,在对案件材料进行细节梳理后,提出新的辩护意见,成功帮助当事人减刑一年。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6)赣03刑终145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某,某市建设局主任科员,兼任该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在担任经理职务期间,范某大量挪用公司资金、利用公司资金报销个人消费、在公司授意下利用小金库中的资金进行行贿物资采购,涉案金额高达5000多万,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在本案中,存在大量争议事实,主要集中于范某在公司授意下利用公司资金进行的消费行为是否属于其个人的挪用公款行为,以及范某挪用资金又归还的行为能否跟同等数额的挪用不归还行为作一致评价。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审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两种常见的职务犯罪罪名,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本案中范某的贪污行为和挪用公款行为实际上相互交织,引发了许多事实定性上的争议。在实务中区分这两种罪名角度有很多,从财务角度来看,贪污行为通常是利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的行为则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帐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