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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王某债权人撤销案
来源: | 作者:design-100 | 发布时间: 1009天前 | 9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杨某发现债务人拒不偿还到期债务、转移房产后,立刻委托叶律师对债务人行为进行追究以追回本人借款,叶律师充分运用相关规则,通过诉讼程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一审即撤销了债务人的转移行为。在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时,叶律师也对其上诉理由给予了充分回应,最终,对方当事人的上诉被驳回,杨某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概要

北京杨某发现债务人拒不偿还到期债务、转移房产后,立刻委托叶律师对债务人行为进行追究以追回本人借款,叶律师充分运用相关规则,通过诉讼程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一审即撤销了债务人的转移行为。在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时,叶律师也对其上诉理由给予了充分回应,最终,对方当事人的上诉被驳回,杨某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6)京02民终5758号】

基本案情

王某曾向杨某借款共28万元,王某经催还后仍不偿还借款,杨某遂将其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判令王某偿还杨某借款28万元。在强制执行期间,法院发现王某将名下房屋无偿赠与王某1,现王某名下未见其他财产,不能履行给付义务。为维护杨某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王某将其名下位于房山区的房屋无偿赠与给王某1的行为,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撤销王某与王某1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的赠与合同。王某1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杨某承担。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财产处分行为导致其丧失清偿能力,损害了债权人杨某的利益,而涉案房屋是不动产,具有不可分割性的特点,在王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撤销王某与王某1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某1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所涉及的是民法界经典制度之一,债权人撤销权,本制度通过给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权利来帮助债权人对抗恶意减损自己财产的债务人,我国民法典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也较为详细,对债务人的减损行为做了具体列举。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本权利还受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限制,即,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