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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与某当地国企交通事故纠纷
来源: | 作者:design-100 | 发布时间: 1024天前 | 678 次浏览 | 分享到:
霍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叶律师的帮助下成功避免了被相关部门认定全责,叶律师结合大量法律规定及多年实践经验考量,确定适格及具有赔偿能力的被告(某当地国企)。在随后的正式诉讼阶段,成功获得了相应赔偿,并在相对方提起上诉时坚持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法院最终判定驳回对方当事人上诉请求。

概要

霍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叶律师的帮助下成功避免了被相关部门认定全责,叶律师结合大量法律规定及多年实践经验考量,确定适格及具有赔偿能力的被告(某当地国企)。在随后的正式诉讼阶段,成功获得了相应赔偿,并在相对方提起上诉时坚持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法院最终判定驳回对方当事人上诉请求。

 ★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7)冀01民终6372号】

基本案情

2013年霍某在河北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于事发当时天气能见度较低,公路上存在移动障碍物,当地交警针对本次事故出具了责任无法认定的说明书。而本次事故造成了霍某驾驶车辆上三人受伤、一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三天后死亡。本案中,霍某与某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高速公路缴费行为产生了服务合同。该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和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对高速公路上出现的可能影响车辆行驶的异常行为及时清理或予以警示的义务,但案发时该公司并未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本案最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本案一审霍某的起诉被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上诉至二审法院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有误,指令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重审一审合议庭支持了霍某的诉讼主张,判决该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霍某损失68286.61元;赔偿原告霍某已赔偿段某款、栗某款35000元,赔偿原告已赔偿某死亡的损失180711.97元,以上共计283998.58元。被告人不服本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了被告人的上诉请求,霍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保障。

经典回顾

本案之中涉及诸多关键节点,在事故发生当时当事人第一时间联系叶律师,而叶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连夜赶往案发现场,迅速介入案件,就案发的实际路况与交警部门进行交涉,最终避免了当事人被认定为全责的后果。在获得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叶律师开始就案件主体部分进行精准判断,得出霍某与高速公路服务提供方之间构成服务合同的关键结论,并就该结论提起了诉讼。而为了帮助当事人不仅仅能获得胜诉判决,还能真正获得赔偿,避免在执行上遇到新的问题,叶律师认真研究了被告的公司结构,确定了实际控制主体。虽然本案几经波折,但最终在叶律师的专业之下,霍某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其权益也得到了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