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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来源: | 作者:design-100 | 发布时间: 1009天前 | 1150 次浏览 | 分享到:
陈某二人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叶律师介入后成功提起二审,上诉意亦见得到了二审法院的重视,该案现已因事实认定确有错误,法律适用确有错误发回重审。

概要

陈某二人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叶律师介入后成功提起二审,上诉意亦见得到了二审法院的重视,该案现已因事实认定确有错误,法律适用确有错误发回重审。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5)萍刑二终字第99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1,原任宁波某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其弟陈2在陈1的帮助下成立江某公司,从事铁矿石贸易。在陈1的帮助下,江通公司从某国际钢铁贸易公司
进口铁矿石转卖给宁波某贸易有限公司,帮助江某公司获利一百余万,并在随后江某公司向陈1转账100万整。

在2008年开始至2013年期间,陈某3经营的华发经营部、宜兴某瑞经营部与宁波某钢公司有持续的业务往来,主要业务是进口铁矿石筛分加工。2010年上半年,陈1
向陈某3提出可以关照陈某3在宁波某钢公司的业务,也可以介绍其他的业务给陈某3,

向陈某3要业务回扣,并安排陈2负责操作,陈某3答应。2011年1月初,陈1见陈某3一直没有主动给他回扣,便授意陈2向陈某3索要30万元。陈2打电话向陈某3索要
上述30万元业务回扣,陈某3同意。同年1月13日,陈某3汇款30万元至陈2提供的李某的银行账户,次日陈2安排李某将钱汇给陈1。

判决结果
一审判陈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陈2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二审
法院认定陈1收受贿赂部分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重审后因检察院抗诉刑期加重,由五年上升至五年三个月。(2016)赣03刑终209号)

律师说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私有公司、企业管理层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的职务犯罪里相对常见的一种,本罪名的定罪关键点在于如何认定
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如何确定资金往来的不正当性。由于本案当事人一般属于公司企业的正式职工,其本身就可能涉及大量的业务及资金往来,因此对具体的每一笔资金
的定性都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对证据的证明力也有很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