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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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esig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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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009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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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二人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叶律师介入后成功提起二审,上诉意亦见得到了二审法院的重视,该案现已因事实认定确有错误,法律适用确有错误发回重审。
概要
陈某二人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叶律师介入后成功提起二审,上诉意亦见得到了二审法院的重视,该案现已因事实认定确有错误,法律适用确有错误发回重审。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5)萍刑二终字第99号】基本案情被告人陈1,原任宁波某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其弟陈2在陈1的帮助下成立江某公司,从事铁矿石贸易。在陈1的帮助下,江通公司从某国际钢铁贸易公司进口铁矿石转卖给宁波某贸易有限公司,帮助江某公司获利一百余万,并在随后江某公司向陈1转账100万整。在2008年开始至2013年期间,陈某3经营的华发经营部、宜兴某瑞经营部与宁波某钢公司有持续的业务往来,主要业务是进口铁矿石筛分加工。2010年上半年,陈1向陈某3提出可以关照陈某3在宁波某钢公司的业务,也可以介绍其他的业务给陈某3,向陈某3要业务回扣,并安排陈2负责操作,陈某3答应。2011年1月初,陈1见陈某3一直没有主动给他回扣,便授意陈2向陈某3索要30万元。陈2打电话向陈某3索要上述30万元业务回扣,陈某3同意。同年1月13日,陈某3汇款30万元至陈2提供的李某的银行账户,次日陈2安排李某将钱汇给陈1。判决结果一审判陈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陈2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二审法院认定陈1收受贿赂部分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重审后因检察院抗诉刑期加重,由五年上升至五年三个月。(2016)赣03刑终209号)律师说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私有公司、企业管理层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的职务犯罪里相对常见的一种,本罪名的定罪关键点在于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如何确定资金往来的不正当性。由于本案当事人一般属于公司企业的正式职工,其本身就可能涉及大量的业务及资金往来,因此对具体的每一笔资金的定性都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对证据的证明力也有很高的要求。